网上兼职途径很多
门槛低、收入高、结算快
不少涉世未深的学生
因法律意识淡薄
在所谓“高薪兼职”的诱惑下
以身试法
以为提供电话卡、银行卡
利用手机转接电话
就能轻松赚钱
殊不知却沦为诈骗分子的“工具人”
案例一
近日,南充市某职业学校学生小杨在短视频平台刷到招募“手机口”的广告。虽然,小杨明白“手机口”就是给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便利,涉嫌违法犯罪,但因为上家开出的“高薪”诱惑,决定与好友小樊等7名同学铤而走险。经警方查证,由于小杨等人架设“手机口”,为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,导致外省某地群众被骗11万余元。目前,小杨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其余7名学生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。
案例二
近日,成都市在校学生小蒲结识了一名陌生网友,对方声称介绍“赚大钱”的兼职。经过了解,对方开出“每小时150元工资”的条件,要求小蒲提供电话“转接服务”。为“赚大钱”,小蒲还召集了其他9名同学参与,他们按照对方指示进行操作,没多久,大家的电话卡因涉诈被停机。然而,当小蒲找到对方索要“工资”时,却被告知需继续提供电话卡才能结算。气不过的小蒲与对方争辩,却被“拉黑”。目前,小蒲等10名学生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。
案例三
“发送退款图片即可获得报酬......”近日,宜宾市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小琦在聊天APP看到一则“招兼职”的广告。经过了解,小琦得知,帮助上家发布退款通知图片即可获得70元报酬。为了获得报酬,小琦利用家人手机向多人发送了该虚假退费引流图片。目前,小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。

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
所谓的“高薪兼职”
实则是被不法分子当做“工具人”的幌子
下面,小编为大家整理了
有关“两卡”违法犯罪的常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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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ART.01什么是“两卡”?
“两卡”是指银行卡、电话卡。
银行卡包括个人账户、对公账户、结算卡,以及微信、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。
电话卡包括移动、电信、联通等运营商办理的电话卡,以及虚拟运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等。
PART.02什么是“两卡”违法犯罪?
“两卡”违法犯罪包括以下三个方面:
1.出租、出售、出借、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( 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)、电话卡( 含物联网卡、流量卡)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等。
2.非法制造、买卖、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,具有改变主叫号码、虚拟拨号、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、软件。
3.非法出售、提供个人信息,用于注册或出租、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、隐匿涉案资金。
PART.03诈骗分子利用“两卡”做什么?
银行卡:不法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的安全,通常会将涉诈资金“洗一洗”再转入自己的账户,而大量租借、购买的银行卡就是充当“洗白”的工具。
电话卡:电话卡可被用来拨打诈骗电话或群发诈骗短信,身在境外的犯罪分子还会利用GOIP、VOIP等设备,远程操控拨出显示境内来电的诈骗电话,具有极强的迷惑性。
互联网账号:犯罪分子为了行骗并逃避监管,有大量账号需求,这些租或买的账号,可能被冒用身份诈骗亲朋好友、领导同事等,可能被用来发布违规广告、垃圾营销,实名认证的支付账户还会被用来洗钱。
PART.04“两卡”违法犯罪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
1.依法处罚。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:组织、策划、实施、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,处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2.联合惩戒。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等,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;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。
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、个人和相关组织者,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,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,采取限制其有关卡、账户、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、暂停新业务、限制入网等措施。
“熊猫反诈”温馨提醒
出租、出借、出售个人银行账户、手机卡和各类支付账户,都属于违法行为,把自己的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,就是犯罪分子的“帮凶”,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、手机卡、银行卡等,一旦丢失请及时挂失,不论何种情况,切勿贪图小利。一定保持清醒头脑,明辨是非不为所动,千万不要以身试法。